一、
1.对于危机症状表现不突出、危机程度不高的学生,应建议到大学生发展研究与指导中心接受心理咨询;如有必要,必须马上到有关医院心理门诊接受诊断和治疗。
2.根据《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精神,对精神障碍或者疑似精神障碍者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的,学校将配合事发地公安机关依法委托有资质鉴定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精神障碍鉴定;经鉴定,其事发当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将其送往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实施强制医疗,学校配合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3.学生在休学或接受治疗期间,院(系)应与主治医生或家长保持联系,了解学生有关情况,督促学生积极治疗。
二、 建立阻控系统
1.对能诱发大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情景等刺激源,请老师们及时阻断,消除对高危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
2.对高危个体遭遇刺激后可能攻击的对象,院(系)应采取保护或隔离措施。
3.心理咨询教师和医护人员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时,不应随意让学生离开,而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或,以便得到有效的监控和及时处理。
三、 建立监护系统
1.对有心理危机但尚能坚持学习者,院系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随时监护其安全;必要时,院(系)请其家长来校负责监护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2.对经专家组确认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发现有自杀意念以及出现自伤自残等行为的学生,院系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商议处理事宜。在将学生安全移交给家长之前,院系应对学生实行24小时的特别监护。必要时可实施隔离,或送往安全环境监护,并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3.对自知力不完全或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里实行监护,要确保学生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四、 建立后期跟踪系统
1.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了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表明该生的精神状态能够进行正常的学习与生活。
2.学生复学后,院(系)妥善安排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应安排班干部密切关注其言行,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院(系)可指定学生工作人员或请心理咨询教师定期与其谈心,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参与监护的人员定期填写《重点关注对象追踪登记表》,及时报送大学生发展研究与指导中心。
3.大学生发展研究与指导中心在院(系)的协助下对学生进行后期跟踪,专家组根据大学生发展研究与指导中心和院(系)提供的情况,以定期或随访咨询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水平鉴定,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学生所在的院(系),尽可能减少复发。
4.对因自杀意念强烈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应有家长陪护。院系要安排班干部、学生党员、或室友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学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大学生发展研究与指导中心要组织专家定期对其危机程度进行评估。